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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362号

姜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王某1,姜某,王某1,姜某,王某1,姜某,王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姜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阜城县王集乡大付庄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阜城四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阜城县王集乡大付庄村人,农民。

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宋合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1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讼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2。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争吵,而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稍不如意便对原告打骂,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前,本院在给其送达开放传票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阜城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名叫王某2。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7月9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依法请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期间被告王某1将婚生男孩王某2在原告处抢走。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结婚,并且生育一个男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虽夫妻之间有些磕磕碰碰,并非不正常关键是夫妻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处理好家庭之间的各种摩擦。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与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合龄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景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