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476号
原告:魏建议,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被告:青岛开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包装设备分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侯美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军舰,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议与被告青岛开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包装设备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议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开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包装设备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建议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