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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3570号

能新建与能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能新建,能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能新建。被告能林杰。

原告能新建与被告能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能林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新建诉称:2012年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29万元整,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交付上述借款。2012年7月15日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出具两份借条,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推脱不予偿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能林杰未作答辩。原告能新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2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9万元。被告能林杰未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被告于2012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9万元。其中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能心见”现金20万元整,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借款人能林杰。金额为9万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能新建9万元整,借款人能林杰。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9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偿还5万元,剩余24万元拒不偿还。在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中出借人为何是“能心见”,原告解释被告书写时不知道原告的名字是哪个字,写成了别字,原告当时也没有发现。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9万元整,双方形成借款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仅偿还5万元,应当继续偿还剩余借款24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能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能新建二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被告能林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荷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庆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红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