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945号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XX红、田家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红,田家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泉,总经理被执行人XX红。被执行人田家忠。本案在执行山东天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红、田家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9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