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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行执字第65号

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宋晓阳、许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宋晓阳,许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饶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饶行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索庆明,局长。被申请人宋晓阳,农民。被申请人许亚,农民。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宋晓阳、许亚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饶育征决字(2013)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9日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锦婷

审判员  张建国

审判员  蔡存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