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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679号

周庆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庆华,边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周庆华。被执行人边立娜。周庆华申请执行边立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庆华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5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边立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庆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边立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6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边立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庆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宋元刚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