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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356号

于X与申XX、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X,申XX,马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356号申请执行人于X。被执行人申XX。被执行人马XX。本院在执行于X与申XX、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申XX、马XX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三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