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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55号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55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世学,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苏华,单县君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世学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特殊情况,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多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可

人民陪审员  孟庆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