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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871号

陈信祥与向松华、恩施州新联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信祥,向松华,恩施州新联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陈信祥,男,生于1951年1月14日,土家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美国公民,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向松华,男,生于1980年2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地恩施市。被告恩施州新联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三组2号。法定代表人汤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组织机构代码99301187-X。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清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信祥诉被告向松华、被告恩施州新联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信祥于2013年9月20日以起诉时漏列实际车主、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信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信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信祥负担。

审判员  何厚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