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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9号

崔月英与申国英,冯延庆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某,申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9号原告崔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住址湖南省怀化地区洪江市。被告冯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申某、冯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  明  升

代理

审判员 鲁    强

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