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9号原告崔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住址湖南省怀化地区洪江市。被告冯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申某、冯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 明 升
代理
审判员 鲁 强
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