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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273号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王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邱某系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予娥

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

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