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02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柏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划拨秦某某在你行的存款。划拨金额为:陆万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银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