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时秀芝(曾用名石秀芝、史秀芝),女,住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委托代理人郭宝昌,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清占,男,住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
原告时秀芝诉被告李清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秀芝及委托代理人郭宝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清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秀芝诉称,我与李清占于1969年正月二十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因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双方生气,曾协议离婚,由于李清占变卦,双方从此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收集不到证据,被驳回离婚诉请,现夫妻长期分居,关系得不到改善,为此再次诉致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李清占缺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时秀芝同李清占于一九六九年正月二十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时秀芝无婚前财产,时秀芝自述婚后有共同财产杨树100棵。另查明,时秀芝2009年曾向法院提起对李清占的离婚诉讼,2009年10月2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时秀芝的离婚诉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时秀芝与李清占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夫妻关系合法有效。时秀芝2009年曾向法院提起要求与李清占离婚诉讼,至今双方未能和好,时秀芝再次提出与李清占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时秀芝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时秀芝与李清占婚后所生子女,现均已成年,随谁生活有其自主选择。时秀芝自述现有共同财产100棵杨树及婚后与李清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李清占缺席,无法核实,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时秀芝与被告李清占离婚;二,驳回原告时秀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时秀芝与李清占各承担25元(被告承担部分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长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