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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45号

刘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45号

原告:刘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杜运启,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2011105679。

被告:武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20日原告以为了家庭和孩子、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缺点和错误的机会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彪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