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45号
原告:刘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杜运启,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2011105679。
被告:武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20日原告以为了家庭和孩子、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缺点和错误的机会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彪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