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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00342号

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与李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李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380号。法定代表范海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伟,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迎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