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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98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兴奇等五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兴奇,赵洪友,张兴辉,张立升,于永山,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阴启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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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奇,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执行人赵洪友,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兴辉,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立升,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永山,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阴启泉,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奇等五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合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3770.78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3770.7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绍光

审判员  唐广周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家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