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597号
原告:郭胜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山东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郭胜香与被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胜香负担。
审 判 长 韩 飞
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
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义(2013)黄民初字第2597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