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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597号

郭胜香诉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胜香,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597号

原告:郭胜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山东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郭胜香与被告青岛祥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胜香负担。

审 判 长  韩 飞

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

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义(2013)黄民初字第2597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