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陈金河,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大毛,男,1943年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奉献,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河与被告赵大毛、王奉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秋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梦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