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19号申请人程某,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30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伍佰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