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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019号

程某与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19号申请人程某,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30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伍佰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