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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04-1号

原告乾会振与被告吕子亮、宋丙会、冯军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乾会振,吕子亮,宋丙会,冯军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04-1号原告乾会振,男。被告吕子亮,男。被告宋丙会,女。被告冯军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乾会振与被告吕子亮、宋丙会、冯军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会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乾会振负担。

审判长  王庆善

审判员  张丰景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