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04-1号原告乾会振,男。被告吕子亮,男。被告宋丙会,女。被告冯军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乾会振与被告吕子亮、宋丙会、冯军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会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乾会振负担。
审判长 王庆善
审判员 张丰景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