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142号
申请执行人:陈齐峰,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陈孝雾,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齐峰与被执行人陈孝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