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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056号

雷灵芝与顾××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灵芝,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郸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雷灵芝,女,汉族,1956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吴台镇杨庄行政村老顾庄。

原告雷灵芝与被告顾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灵芝及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健康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灵芝诉称:原、被告因做奶粉生意认识,平时在生意上都有来往。后来原告的奶粉生意不做了。在2011年10月份被告和原告说其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能不能借点钱给他。在2011年10月9日,原告借给了被告20万元,并约定利息月息1分,被告出具了借条,后来被告一直按月支付利息。在2011年12月份被告又说用钱,原告就又借给了被告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月息2分。被告也出具了条据。被告也正常的按月支付着利息。可是现在原告急需用钱,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3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顾健康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顾健康分别于2011年10月9日、2012年12月12日两次向原告雷灵芝借款30万元,并写有借条两份。此款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顾健康向原告雷灵芝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纠纷被告顾健康应负全部责任,所拖欠的借款应当偿还。原告雷灵芝要求被告顾健康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应按同期银行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健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雷灵芝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7月4日至自动履行期届满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800元,由被告顾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巴起骏

审判员  赵卫杰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瑞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