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邦。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平,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德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韵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