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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399号

沈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沈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399号罪犯沈阳,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0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汉军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