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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商外终字第95号

朱宝建与DIEGODITOMMASO、SILVIADITOMMASO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宝建,DIEGODITOMMASO,SILVIADITOMMASO,FIORELLACONCHIONE,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商外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宝建。

委托代理人:孙迎超。

委托代理人:黄正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DIEGODITOMMASO。

委托代理人:王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SILVIADITOMMASO。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FIORELLACONCHIONE。

原审

第三人: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贵文。上诉人朱宝建为与被上诉人DIEGODITOMMASO、SILVIADITOMMASO、FIORELLACONCHIONE及原审第三人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朱宝建未在原审法院依法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宝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向红

代理

审判员  孙伊涵

代理

审判员  沈国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