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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非审字第00227号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情人何建成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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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非审字第00227号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莲湖区。被申请人何XX,男,汉族,住莲湖区。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何XX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就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平

审判员  林 燕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世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