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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074号

赵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xx,李xx,李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赵xx,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xx,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x,女,汉族,住胶州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立贺,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赵xx、李xx、李x与被告李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赵xx的丈夫李xx死后留有住房四间,李xx前妻之子被告李xx将该四间房屋据为己有,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返还应由原告继承的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xx、李xx、李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宏刚

审 判 员  周 妍

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