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赵xx,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xx,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x,女,汉族,住胶州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立贺,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赵xx、李xx、李x与被告李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赵xx的丈夫李xx死后留有住房四间,李xx前妻之子被告李xx将该四间房屋据为己有,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返还应由原告继承的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xx、李xx、李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宏刚
审 判 员 周 妍
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