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甲,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宋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天津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甲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3)辰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并未在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地点在北辰区,北辰区法院有管辖权;秦某甲曾经以相同案由起诉案外人,法院以施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受理了该案;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也有利于查明案件情况。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与上诉人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承包天津市甲村委会菜市场项目,该项目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齐万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沙跃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