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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897号

杨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熊祥仕,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周小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