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曾雄源,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周穗萍,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周穗萍,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法定代表人谢铮辉。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淑浩,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雄源、原告周穗萍诉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雄源、原告周穗萍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7元,由原告曾雄源、原告周穗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莫朝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