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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105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董忠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董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张建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世荡、林敏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忠武,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董忠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