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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民初字第1478号

周某与卫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周某,卫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1478号

原告:周某。

被告:卫某甲。

原告周某为与被告卫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志芳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平湖市前进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卫某乙。2008年9月2日,经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因当时原告不清楚在被告处的财产情况,被告又未到庭,故原告在诉讼中陈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后平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0)嘉平执民字第160号案件过程中,查明被告在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尚有股权26986元,经评估拍卖得款94000元,扣除执行款、执行费等费用尚余54899元。该股权系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涉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在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经法院拍卖履行债务后剩余款项54899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卫某甲未提出答辩。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查询记录1份,证明被告于2004年6月17日在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购买自然人股,截止2011年4月22日余额为26986元。证据二、平湖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份,证明被告在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26986元,拍卖价为94000元。证据三、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2日离婚,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合作银行的股权26986元。证据四、平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证明1份,证明拍卖所得94000元,扣除原、被告应履行债务后尚剩54889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现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19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9月2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未涉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又查:2004年6月17日,被告在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购买自然人股,截止2011年4月22日,该股权余额为26986元。2011年5月27日,因原、被告涉及其他诉讼,被告名下的上述股权经平湖市人民法院拍卖得款94000元,扣除执行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尚余54899元。现原告认为该54899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被告在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在离婚时没有涉及,现该股权虽已被拍卖,但扣除执行款及其他费用后仍有多余款项,现原告要求对多余的款项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卫某甲在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拍卖款剩余部分54899元归原、被告各半所有,原告周某应得部分27449.50元,由被告卫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志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春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