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保字第25号
申请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诸仙汇。
法定代表人:王全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小华、杨宇凤,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曹鸿彪。2013年9月18日,申请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曹鸿彪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申请人曹鸿彪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金良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