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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保字第25号

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与曹鸿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曹鸿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保字第25号

申请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诸仙汇。

法定代表人:王全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小华、杨宇凤,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曹鸿彪。2013年9月18日,申请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曹鸿彪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申请人曹鸿彪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金良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