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峄执字第651号

程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萍,山东中兴印业有限公司,冯中山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枣峄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程萍,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中兴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山,经理。被执行人冯中山,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中山的银行存款140000元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