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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45号

马轶璇与潘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轶璇,潘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45号

原告:马轶璇

被告:潘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轶璇诉被告潘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轶璇于2013年9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潘静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轶璇撤回对被告潘静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