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45号
原告:马轶璇
被告:潘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轶璇诉被告潘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轶璇于2013年9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潘静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轶璇撤回对被告潘静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