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57年7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炳君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家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