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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301号

某公司与王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宛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