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陵民保字第203号

张更福与李延伟、王善荣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更福,李延伟,王善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保字第203号申请人张更福,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城区。被申请人李延伟,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申请人王善荣,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延伟之妻。

申请人张更福因与被申请人李延伟、王善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延伟、王善荣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友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