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保字第203号申请人张更福,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城区。被申请人李延伟,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申请人王善荣,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延伟之妻。
申请人张更福因与被申请人李延伟、王善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延伟、王善荣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友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