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李某诉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给付其医疗费370元及被子五床,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已交付案件款370元及被子五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凌钧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