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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232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李某诉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给付其医疗费370元及被子五床,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已交付案件款370元及被子五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凌钧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