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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41号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荣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某某有限公司,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41号

原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