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中行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0710-1。法定代表人李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江,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住乐至县。系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牌楼分社主任。被告蒋志勇,男,生于1965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