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被执行人张明月。本院在执行王宏申请执行张明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宏申请执行张明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被执行人张明月。本院在执行王宏申请执行张明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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