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唐小明被告郑博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明与被告郑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退原告唐小明。
审判员 石林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党启元 微信公众号“”
唐小明与郑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唐小明被告郑博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明与被告郑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退原告唐小明。
审判员 石林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党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