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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371号

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屈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71号

原告:屈某某,女,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凌晓勇,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浩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