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71号
原告:屈某某,女,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凌晓勇,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浩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