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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申字第10号

申请人王江琴与被申请人史学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学广,王江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史学广,男,汉族,1949年5月23日生,退休干部。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江琴,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无业。再审申请人史学广因与被申请人王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鼓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学广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追加其他共同债权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真实借款事实,当时形成的借条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被申请人出借款项来源至今不明,其无力出借65万元的能力;4、被申请人无法说清借款事实中主要情节;5、证据采信不合法、不合理;6、被申请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史学广提交的证据:1、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2010)公受字第0114798号“接受案件回执单”;2、广西北海市西街派出所3份“值班日记”。经审查,史学广再审申请中,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条非其真实意愿、双方无真实借款关系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在原审中已提出,相关证据在原审已提交,史学广就其再审申请未提交新证据。史学广再审申请中虽提出原审“证据采信不合法”的主张,却未举证证明原审所认定的借条系伪造,而该证据在原审已经质证。综上,

本院认为,史学广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史学广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池

审 判 员  王进华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戴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