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史学广,男,汉族,1949年5月23日生,退休干部。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江琴,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生,无业。再审申请人史学广因与被申请人王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鼓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学广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追加其他共同债权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真实借款事实,当时形成的借条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被申请人出借款项来源至今不明,其无力出借65万元的能力;4、被申请人无法说清借款事实中主要情节;5、证据采信不合法、不合理;6、被申请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史学广提交的证据:1、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2010)公受字第0114798号“接受案件回执单”;2、广西北海市西街派出所3份“值班日记”。经审查,史学广再审申请中,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条非其真实意愿、双方无真实借款关系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在原审中已提出,相关证据在原审已提交,史学广就其再审申请未提交新证据。史学广再审申请中虽提出原审“证据采信不合法”的主张,却未举证证明原审所认定的借条系伪造,而该证据在原审已经质证。综上,
本院认为,史学广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史学广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池
审 判 员 王进华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戴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