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红星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78597-1。法定代表人杨相柱,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应刚,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联社清收中心主任,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杨从尧,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
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从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从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从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60元减半收取13530元,由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向 辉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周春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