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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民二初字第81号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从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从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红星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78597-1。法定代表人杨相柱,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应刚,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联社清收中心主任,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杨从尧,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

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从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从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从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60元减半收取13530元,由原告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向 辉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周春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