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山东星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付建,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星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10******44(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叁月零叁拾日,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出票人奇瑞重工南陵有限公司,收款人象山广达机械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星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奚正宏
审判员 宣明高
审判员 万晓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