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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83号

李飞与程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飞,程耀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83号

原告:李飞,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程耀文,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程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飞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安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孙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