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83号
原告:李飞,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程耀文,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程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飞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安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孙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