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135号罪犯吴梦雨,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290号判决,以被告人吴梦雨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204.92元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梦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204.92元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一 虹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