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胡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义,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任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义、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男孩吕家硕。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并非事实,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